篇七 有妾的人悔改信主可以被教会接纳么?

  纳妾是违反神的旨意的事,这是圣经中清清楚楚显明的真理,前篇我们已经详细的讨论过了,在这里又发生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有妾的人悔改信主可以不可以被教会接纳?」

  有些人主张说有妾的人悔改信主若不离弃他的妾,教会就不可以接纳他。有些人的主张比这个更严厉,他们说纳妾的人若不离弃他的妾就不是真实悔改,所以他们连得救都不能。如果这两种主张是合理的,那样纳妾的人要得救要加入教会是必须立时离弃他的妾了。但他应当怎样处置他的妾?却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了。

  那些作这种主张的人或者要很简捷的回答说,「每月给妾送一些钱赡养她,或是叫她寻找一些事作,维持她自己的生活,就这样使她一生独居就是了。如果这个女人也悔改信主,那更好了,送她去学道,以后她可以作传道的事工。这有甚么难处呢?」说这话的人很容易的将这话说出口来,但不知他们有没有设身处地的为那个女人想想。我不是说这不是一条好的道路。如果男人和他的妾双方面都乐意这样作,而且女人也作得到,这真是极好无比的事。但在事实上能这样作的女子有几个呢?我们不要忘记那些作妾的女子也是人。她们不是木料或石头作的。她们有情感,她们的心理和生理是与其它的女子一样的。如果她们与她们的男人分离去独居不是出于自动,不过是被强迫着这样去作,她们将要过着何等苦痛的生活。她们如果是处女呢,可以与人结婚。她们如果是寡妇呢,可以再行改嫁。但现在她们的处境既不是处女,又不是寡妇。她们已经与男人同居过,但现在却被离弃了。她们既不能再回去与以前纳她们作妾的男人同居,又不能另嫁别人。这种况味除非我们设身处地的为她们想一想,或者我们总不会知道的。如果她们与那离弃她们的男人感情很好,现在就这样被强迫的离开,那种苦痛更不用说该有多大了。比较有操守的女子还可以茹苦含辛的忍受这些难堪的境遇。那些管束不了自己的女子到了这种地步,要与别的男人发生暗昧苟且的事,简直是不可避免的事了。主张悔改信主必须与妾分离的那些人也曾想到这些事么?

  有些人已经想到这层难处和危险,所以他们主张悔改信主的人,若有妾就应当打发她去,使她另嫁别人,这样就不至发生上文所说的那种困难和危险了。不错,若是这样作,上文所说的那种困难诚然是没有了。但说这话的人可知道这种作法正是违背经上的教训么?「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若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七2、3)圣经未曾告诉我们说,有妾的人悔改信主必须离弃他的妾,但圣经明明告诉我们说有丈夫的女人在她的丈夫活着的时候决不可归于别的男人。圣经不禁止的,人反禁止,圣经不许作的,人反主张去作;请问这是合宜的么?

  我们暂且放下圣经中的这一段教训,单就人事来说罢。你将你的妾嫁给别人,是将她给别人作妾呢?还是嫁给别人为妻呢?嫁给别人作妾明显是不合理的。你既不可有妾,难道别人就可以有妾么?你看有妾是犯罪,那样你怎可使人犯罪呢?若说将她嫁给别人为妻,请问除非有特殊情形的男人以外,谁肯娶别人所离弃的妾为妻呢?自然你若亳不顾到这可怜的女子的前途和幸福,将她随便嫁给甚么贫无立锥的人,或是人品很坏身染恶疾以致没有人肯与他结婚的人,这必可以办到。但你应当不应当作这种残忍不仁的事呢?自己与妾离异将她嫁与别人,这种办法与人道主义不合,更与圣经中的真理不合,这是极明显的事,无庸我们再多说了。

  必有人问说,与妾分离勉强她独居有困难和危险,使她嫁人又不合圣经的教训,那样有妾的人若侮改信主,他到底应当怎样办呢?我的回答是这样──除非男人和他的妾都甘心乐意分离,而且女人也实在能够独居,决不会发生困难和危险,他们自然可以这样作。但如果这个办法办不到,惟一的方法就是维持原状,那就是说照旧留他的妾在家中,像已过的那些岁月一样。不过对待妻妾的态度应当公平慈爱,不可再像未信主以前那样偏袒一方面,苦待另一方面就是了。

  或者有的人听见我这种主张要感觉惊奇。我请这样的人暂时不要大惊小怪,容我取出经上的证据来证明我这种主张是完全合乎圣经的。

  「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于教导。」(提前三2)。

  「执事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提前三12)。

  「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设立长老;若有无可指责的人,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儿女也是信主的,没有人告他们是放荡不服约束的,就可以设立。」(多一5、6)。

  这几段经文中所说「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是指着甚么说的呢?岂不是说除了一个妻子以外没有其它妻妾的人么?大约不会有人说这是指着一生只娶过一个妻子,妻子死了以后不再续娶的人罢。假若是那样,凡丧妻续娶的人都不能作牧养教会的监督,也不能作管理教会事务的执事,作监督和执事的人丧了妻就不可再娶,如果再娶就不可容他作监督或执事。这种强解圣经的说法谁能够信呢?使徒既然说「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的人方可以作监督和执事,显见那时候的教会中有多妻或有妾的信徒了。使徒未曾禁止教会接纳多妻或有妾的人悔改加入教会,谁还能禁止呢?多妻或有妾的人悔改信主可以加入教会,但他们决不可在教会中作领袖,因为他们的生活不能作众人的表率,这是圣经中极清楚的教训,任何人不能驳倒的。

  或有人说,一个人悔改信主不是就应当立刻离弃一切违背神的事么?纳妾既是不合乎神旨意的事,怎可不立时离弃呢?是,我坚决主张悔改信主的人应当立时离弃一切不合乎神旨意的事。但在这一件事上我们却不能不顾到那为人作妾的可怜的女子。如果有最完善的方法安排那可怜的女子,我何尝反对一个人与妾分离。但没有这种好方法又将怎样呢?一个人纳过妾与一个人偷过别人的财物不同。偷了财物的人悔改信主可以将所偷的财物送还原主,如果无从寻觅原主可以将这些财物赒济穷人。纳了妾的人悔改信主,你叫他将他的妾送到那里去呢?与她分离叫她再不嫁人她办不到,打发她嫁人是不合理的,照旧留她在家里同居,你又反对。那么应当怎样安排她呢?难道还能给她一瓶药水喝把她毒死么?或是叫这个悔改信主的男人自杀,使那个妾得以自由再嫁呢?你若不服我的主张,请你为这个人选择一条当走的道路。

  律法书中有一条律例说,「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着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申廿二28、29)男人抓着处女与她行淫,这不是违背神旨意的事么?然而神还是吩咐他娶那个女子为妻,终身不可休她,这是因为他已经玷污了那个女子。纳妾的事不也是这样么?纳妾是不合乎神旨意的事,但他既然纳了那个妾与她同居过,就不可再离弃她。如果那些主张悔改信主就必须与妾分离的人所主张的是对的,那样这条律法也要修改了。请问谁敢说这样僭妄的话呢?

  或有人说,如果照你所主张的去实行,难免软弱的信徒有所借口因此纳起妾来,我们还怎能劝阻他们呢?我看这简直不成问题。我上文所说的完全是论到未曾悔改信主以前纳妾的人。信主以后再纳妾那是另外一件事,这两件事决不能混在一处的。我是说有妾的人悔改信主教会应当接纳,我并未说已经悔改信主的人纳妾教会不必过问。我反对已经悔改信主的人纳妾,但我却不能反对已经纳妾的人悔改信主。这两件事既是完全不同,软弱的信徒要借口也藉不上,我们又何必鳃鳃过虑呢?

  有些信徒说有妾的人如果真诚悔改信主他仍可以与妾同居,主已经收纳他,他可以像别的信徒一样蒙恩得救,只是教会不能接纳他。这是因为恐怕外人轻看教会,借口毁谤教会,说,「看哪,教会还接纳有妾的人。」那样我要问说,一个强盗窃贼悔改信主,教会应当不应当接纳他呢?一个贪官污吏悔改信主,教会应当不应当接纳他呢?一个娼妓淫妇悔改信主,教会应当不应当接纳她呢?若是我们回答说教会应当接纳这些人,那样不是更要招来外人的轻看和毁谤么?他们要说,「看哪,教会还接纳强盗,窃贼,贪官,污吏,娼妓,淫妇。」这样教会所受的损害不是比接纳有妾的人所受的损害更大么?若是我们回答说教会不应当接纳这些人,那样我们就只好专向那些在人眼中看为高尚清洁的人传福音,收纳他们加入教会。至于那些劣迹昭彰为人轻看厌弃的人,非但不要收纳他们加入教会,而且应当尽力远避他们,免得教会受外人的轻看和毁谤。请问这样作合理不合理呢?

  我们记得不记得我们的主所作的事呢?经上记着说,「众税吏和罪人都挨近耶稣要听他,法利赛人和文士私下议论说?这个人接待罪人,又同他们吃饭。」(路十五1、2)经上又记载主耶稣召选税吏长撒该的事说,「耶稣到了那里,抬头一看,对他说,撒该,快下来;今天我必住在你家里。他就急忙下来,欢欢喜喜的接待耶稣。众人看见都私下议论说,他竟到罪人家里去住宿。」(路十九5~7)我们的主为救罪人不怕受人的轻看和毁谤,甘心接待罪人,同他们吃饭,而且还到罪人家里去住宿。我们却因为避免人的轻看和毁谤,拒绝悔改的罪人加入教会,使他们灰心失望,软弱跌倒。请问这是不是主所喜悦的呢?

  或有人说,我们可以清楚告诉那有妾悔改信主的人,叫他们知道他们既悔改信主,主已经收纳了他们,他们已经得了主的拯救,也告诉他们说他们可以自己祈祷读经与主交通,他们也可以来与众信徒一同聚会,一同来往,只是为人的缘故不能公开的承认他们为弟兄,不能为他们施浸,不能请他们同赴主的晚餐。这样他们可以与我们一同信主,一同服事主,不过在表面上有一些差别就是了。他们若明白这其中详细的情形,也必不至受到甚么损害,又有甚么关系呢?

  我不能赞同这种办法有两个原因:第一,主所接纳的人我们不敢不接纳。我们既承认有妾的人真诚悔改信主,就已经蒙了主的收纳,为甚么我们不能公开的承认他们为弟兄?要知道我们不公开的承认他们为弟兄,便无异于我们向他们和众人宣告说主不能收纳他们。主既然收纳了他们,他们愿意顺服神的命令受浸,与基督一同埋葬,又与基督一同复活,我们有甚么权柄拦阻他们不叫他们顺服神的命令效法主的样式去受浸?主既收纳了他们,我们又怎敢不容他们与其它主所收纳的人一同吃主的晚餐,一同记念主?主所收纳的人我们不接纳,这是不是得罪主的行为?除非我们能说有妾的人悔改信主若不离弃他的妾就不能得救,不能蒙主的收纳,我们才可以不接纳他们。若是我们不能说这话,我们就没有权柄不承认他们为弟兄,不为他们施浸,不容他们吃主的晚餐。

  我不能赞同这个办法的第二个原因就是因为这样作要伤害这些弟兄。我们容易说我们可以告诉他们主已经收纳了他们,他们可以与我们一同事奉主。但我们若设身处地为他们想想,便可以知道他们所受的损害是怎样大。受浸是基督徒悔改后的第一步顺服,他们竟不能走这一步顺服的道路。吃主的晚餐记念主是基督徒的本分,也是基督徒的权利,他们竟不能尽这本分享这权利。他们已经属了主,然而别的信徒不承认他们为弟兄,这要使他们感到何等大的痛苦与难堪!除非一个人的信心极坚固而且满有属灵的知识,尚可以站立得住。不然有几个人遭遇这种待遇还能不灰心丧胆跌倒退后呢?比较再软弱一些的人或者竟因为教会不接纳他便以为神也不收纳他,因此完全失去信心,这种损害谁能补偿呢?

  根据以上种种理由,我认为有妾的人只要真诚悔改信主,教会便应当接纳他们,像接纳其它悔改信主的人一样。而且也不当教训他们与妾分离。尤其不应当告诉他们说若是他们不与妾分离便不能蒙神的悦纳不能作得救的人。不过一件事我们却决不可通融,就是有妾的信徒决不可在教会中作领袖不论这样的人如何热心,如何有才干,如何能引领人归主,或如何能帮助人。他们可以个人作工,他们却决不可作监督或执事,决不可在教会中作领袖。在这件事上我们若不听从经上的教训,不久就会有危险发生的。

  这个问题解决了,另外的一个问题—-为人作妾的女子悔改信主仍然与纳她为妾的男子同居可以不可以被教会接纳?──也就连带着得了解决。有妾的男人悔改信主教会应当接纳,作妾的女人悔改信主教会自然也应当接纳了。

  或有人说,你说男人勉强他的妾离开他去独居有危险,那样,作妾的女子既然悔改,她们应当自动的与男人分离自己去独居,这既不是出于勉强,自然不会再有危险了。说这话的人有没有想到那悔改的女子仍然是人,她们已经悔改信主了是不错的,然而她们还未曾得着改变的身体,她们还有情感像其它悔改信主的女子一样。如果神给她们中间任何人一种恩赐,使她能以离开男人去独居,这诚然是很好。若说她们应当自动的与男人分离去独居,这就讲不通了。经上并没有说悔改信主的处女应当自动的不出嫁,也没有说悔改信主的寡妇应当自动的不再嫁,你有甚么权柄说作妾的女子悔改信主应当自动的与男人分离自己去独居呢?保罗论到婚姻的事曾说,「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保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林前七7~9)如果作妾的女子悔改信主并未得着那种恩赐能够独居,我们怎可说她们应当这样作呢?

  最后我要对那些已经诚心悔改信主但是有妾的男人和作妾的女子说几句话。你们只要诚心悔改自己一切的罪,真实信靠耶稣,便可蒙神的收纳,得主的救恩。教会接纳你们固然好,教会不接纳你们也没有关系,只要主接纳你们就好了。你们切不要因为人拒绝你们便因此灰心失望。甚至以为教会不接纳你们,主也就不接纳你们。你们也不要因为教会不接纳你们便迁怒于人,怪罪他们,恨恶他们。当知道他们这样作也有他们的理由。他们的见解或者是错误的,但他们的本意也许是很好。同时你们也当想到你们今日遭遇人这种待遇也算是应当的,谁叫你们当初作了错事呢。如果你们起初不这样作错,今日自然就不至遇见这种困难了。与其责人,不如责己。今后不必问别人怎样看你们,怎样对待你们,只要靠着主的能力和恩惠,在信心,爱心,德行,顺服,热诚,工作上勉励前进。主是鉴察人心的,他总不亏负人。你们若勉励作主的好门徒,行他所喜悦的事,到主来的时候,你们也要与一切忠心事奉主的门徒一同领受主的赏赐。人按着外貌断定人,主却按着内心断定人。救我们的是主,赏赐我们的也是主,容我们一心仰望他罢。

  还有一样真理我们需要知道──主接待罪人,主赦免人的罪,然而人在今世总免不了吃自己因犯罪所结的果子。戴维犯罪以后痛心梅改,耶和华赦免了他,然而戴维不久便吃了他自己因犯罪所结的果子,读过旧约的人都能记得这事的始末。许多纳妾的人悔改信主得了主的赦免和拯救,然而他们在家庭中却要感受痛苦不安,有时还遇到种种令人难堪的事。这就是他们自己所结的果子。到这时他们只有含着眼泪吃就是了。不要怨天,也不要尤人。只要茹苦含辛的去吃,爱你的神早晚必向你发怜悯,搭救你脱离这一切;到那时你便晓得他叫你吃你自己所结的果子还是与你有益。有的人幸得脱免这些苦痛乃是神特别的恩惠,他们真是应当因此时别感恩,特别勉励前进,热心事奉神,免得辜负神的厚爱。

  末了我再对一切爱主的圣徒说,我们对那些已经真诚悔改信主但是有妾或是作妾的人不但当接纳他们,而且不可稍存轻藐的意思和态度。他们因着自己的缺点很容易感到惭愧和难堪,(作妾的女子更是这样),如果我们对他们稍存歧视便很容易使他们跌倒退后。我们当效法主的样式不吹灭将残的灯火,不折断压伤的芦苇。对那些刚愎硬心怙恶不悛的人们,我们实在应当毫不姑息毫不留情的责备他们,招呼他们悔改;但对那些为罪哀痛悔改愿意脱离罪恶奔向光明的人,我们却本可不体恤他们,不可不尽力扶助他们,不要因我们的态度将他们绊倒,这才合乎爱人的道理。